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北京市SH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在民,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对李在民的量刑部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处理情况】
北京市SH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在民,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对李在民的量刑部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附: 处分决定书 京律纪处(2016)第11号 北京市SH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在民,原执业证号11101200310319115,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法定上诉期内,李在民提起上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对李在民的量刑部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已生效。 2015年12月16日,北京市司法局决定给予李在民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决定如下: 给予李在民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北京市律师协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