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对农民工王某勤意外摔伤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自2009年开始,王某勤便入职广东省深圳市某清洁公司担任清洁工一职。2013年,公司以其年满50周岁到了退休年龄不能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其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职登记以继续工作,没有任何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王某勤便借用了老乡殷某芳的身份证与清洁公司继续保持着“劳动关系”。 2015年3月9日,王某勤接受清洁公司工作安排,搭乘公司车辆在路边挂取灯笼。作业期间,因司机转弯急刹车导致王某勤从车上摔落,经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最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清洁公司承担了王某勤的住院治疗费用1.7万余元后拒绝继续为其支付其他费用,王某勤及家属多次找公司领导协商无果。 无奈之下,王某勤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清洁公司应向其支付伤残赔偿金892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合计人民币105066元。 一审过程中,被告清洁公司提供一份王某勤于2015年7月1日(王某勤受伤三个多月之后)与其签订的《雇佣协议》,否认了王某勤受伤时与公司存在任何关系,主张其受伤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勤主张其于2015年3月9日在被告清洁公司处任职期间因工作发生意外导致受伤,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清洁公司在上述时间成立劳动关系或其他关系,其在举证期内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住院门诊治疗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其在庭审后提交的证人证言、社保清单、居住证明及户口本等材料,均不足以证实其与被告清洁公司在涉案事故发生时存在何种关系。相反,被告清洁公司提交的证据《雇佣协议》证明了其与被告清洁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即其受伤三个月之后才建立了雇佣关系。因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勤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对其要求被告清洁公司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了(2016)粤0307民初632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王某勤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勤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17年3月3日到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审核王某勤的申请资料后,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2017年3月6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小明担任其在该案二审阶段的代理人。 南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了王某勤,认真听取了案件相关陈述,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随后又前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案卷,并调取了一审庭审笔录和案件证据等相关材料。经过仔细研究案卷,南律师认为本案二审改判难度虽然较大,但依然有改判希望。 如何证明王某勤受伤时与清洁公司存在事实雇佣关系,是本案的核心及焦点。由于王某勤受伤时其在清洁公司的人事系统里是以“殷某芳”的身份登记的,所以其社保、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全都是“殷某芳”,并且王某勤受伤时没有报警,是由单位肇事司机驾驶车辆直接送至医院,受伤地点也没有监控录像……南律师经过反复研究案卷,突然想到能否从医疗费的缴交上着手找到证据,经过再次与王某勤沟通确认后得知,王某勤自己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全部医疗费是由清洁公司派人向医院直接支付。于是,南律师立即建议王某勤以患者与当事人的身份前往受伤住院的医院查询其住院缴费凭证,果然查询到王某勤的三次住院缴费凭证上分别有清洁公司的经理和副经理的签名,但医院却告知王某勤不能将该缴费凭证原件给她,因为她不是缴费人,最后在南律师的协调下,取得了三份住院缴费凭证的复印件。 二审庭审过程中,南律师将三份住院缴费凭证的复印件提交给了合议庭,主张该三份住院缴费凭证上的两名缴费人系清洁公司的管理人员,证明了在王某勤受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清洁公司承担,从而证明王某勤受伤时与清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议庭听取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据住院缴费凭证上的签名,依职权分别调取了两名缴费人的社保缴交记录,证实了缴费人在王某勤受伤住院期间由清洁公司缴交社保。二审法院认定:王某勤虽未提交事故发生时其与清洁公司之间成立雇佣关系的书面证据,但根据清洁公司为王某勤的住院缴费人缴纳社保长达118个月,而王某勤受伤住院发生于该社保缴纳期间,在无相反证据推翻证实的情况下,可以推断缴费人为清洁公司员工。清洁公司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关于与缴费人之间的关系做了虚假陈述,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清洁公司员工在王某勤受伤后为其支付医疗费的事实,结合一审过程中王某勤提交的证人证言,王某勤主张与清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的盖然性较高,法院予以确认,因此认定清洁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王某勤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粤03民终5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清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王某勤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105066元(伤残赔偿金892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二审判决生效后,在承办律师的协调帮助下,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清洁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受援人于2017年8月31日收到了清洁公司支付的和解款项人民币87462元。

【案件点评】

本案由于受援人法律意识淡薄,借用他人身份入职登记,导致受伤之后无法证明其受伤时与雇主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因此导致了该案一审的败诉。 二审过程中,承办律师认真负责,在关键事实证据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并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提出的代理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可,最终正义的天平完全倾向了受援人一方,受援人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受援人获得最大利益,不仅赢得了受援人的尊重,同时也赢得了对方代理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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