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卢某某于2018年11月5日向清流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河北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范某某工程款纠纷一案在河北某法院开庭审理,卢某某是上述案件的有关事实的证人,卢某某因居住在三明市,日常工作繁忙,无法亲自到河北某法院出庭作证,特向公证处申请就其整理的证人证言予以公证。 申请人卢某某向公证处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与户口簿,河北省某法院民事判决书及证明其证人证言内容的相关材料。公证处受理了卢某某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并审查了相关材料。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册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卢某某就其需向河北某法院提供的证人证言以书面的形式整理了一份《情况说明》,卢某某对《情况说明》进行确认核实,公证员就卢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予以保全公证,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证人证言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证人证言保全公证让当事人解除后顾之忧情况下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法院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卢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三明市某县某村某号。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卢某某于二O一八年十一月五日来到本处称:本人应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要求就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范某某工程款纠纷一案,本人就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点在XX公司三楼何某某办公室协商XX露采单价及采矿方案的会议内容做如实说明,由于本人居住在福建省三明市,且日常工作繁忙,恐无法出庭作证,特申请对本人就上述事实所整理的《关于2009年11月27日会议内容情况说明》的签字给予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张瑞梅于二O一八年十一月五日下午,在本处对申请人卢某某就其整理提供的《关于2009年11月27日会议内容情况说明》(见附件一)所涉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了询问,卢某某向本处确认《关于2009年11月27日会议内容情况说明》内容属实并在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张XX面前,在该文书上签名、捺其右手食指指印。 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本公证员告知申请人卢某某,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证人作证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本处不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给予审查。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关于2009年11月27日会议内容情况说明》上卢某某的签字及右手食指指印均属实。 附:《关于2009年11月27日会议内容情况说明》原件一份(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清流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