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崔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崔某,男,1981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房山区。2017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2月28日,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崔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房山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房山区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规定,委托周口店司法所对崔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工作人员实地走访并详细询问崔某的母亲,制作了调查笔录。同时,村委会出具了同意崔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证明。 2017年1月12日经社会调查员集体研究讨论,居住地司法所形成了评估意见,并向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崔某接收情况 2017年2月7日,区司法局收到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寄来的法律文书,经查验,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回执。 2017年2月9日,崔某到房山区司法局报到。当日,房山区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须在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向其说明了不按时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严重后果。2017年2月10日,崔某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矫正干警、矫正社会工作者、村委会民调主任、公安民警、崔某母亲等组成的“七包一”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为让崔某进一步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给崔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 通过向崔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时刻牢记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请示报告、参加培训、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尤其是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也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依法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的职能,接收入矫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重视社会调查工作。某种程度上讲,司法机关的调查评估报告将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在收到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委托调查函后,居住地司法所应立即开展调查。不仅要调查走访被告人的家属朋友、街坊邻居,还要调查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不仅要听取居委会干部的意见,也要听取片区公安民警的建议。做到对被告人居所、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情况了解真实、客观、准确,不偏听偏信。确保将了解到准确情况并形成评估意见,报送给人民法院,协助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真实表现作出公正判决。 二是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按时报到。社区服刑人员按时报到是接收入矫的首要环节。刚接受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入矫意识淡薄,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向其说明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违反规定的后果,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服刑人员身份,为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三是严肃执行矫正宣告工作。社区矫正宣告对彰显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明确司法所、村(社区)委会、所在单位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亲属、保证人等承担责任,都有重要的意义。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宣告前,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情况,通知其本人、家庭成员或亲属、监护人、保证人、所居住社区的村(居)委会成员、所在单位的代表、矫正小组人员按时到场;组织宣告时,应考虑选择合适的场所,悬挂司法行政标识,环境布置要庄重严肃,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识到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 社区矫正工作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特殊人群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和完善适应宽严相济刑罚执行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政法机关,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矫正工作的质量。我们要以扎实的工作作风、严谨的工作态度把接收入矫工作做实做好,切实为维护社会稳定、创新社会管理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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