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鄢某与张某均为梅河口市某村村民,2001年左右,鄢某的丈夫在一次意外中受伤,孩子还小,生活十分困难,当时鄢某家有大约八亩责任田,张某找到鄢某提出要用自己的机动地换鄢某家的责任田,但是张某的地在水库边上,并且有一部分在水库淹没线下,由于鄢某结婚之前并不是本村人,对此情况不了解,加之张某的地离自己家很近,考虑到照顾家里方便,就同意了换地的请求。双方未经过村委会互换了耕地。而后,张某不想耕种鄢某的地,想要种水田,于是又和其他五家换了地。这五家分别为同村的范某、姜某、解某、宋某、董某。在鄢某与张某换地耕种几年后,鄢某发现互换后的地有一部分在水库淹没线下,于是想换回自己的土地,多次找张某协商,张某却以交换的土地又换给了别人耕种为理由拒绝换回来。于是,鄢某找到梅河口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立即指派调解员负责此事。调解员在了解鄢某的诉求后,组织工作人员来到该村进行入户调解,因为涉及土地确权的问题,所以此次调解还请到了经管站的工作人员同行。首先,调解员联系了村书记,并在他的陪同下走访了当地的村民,向他们了解关于张某与鄢某换地的事,知情的村民表示张某的地确实有一部分在水库的淹没线下,鄢某与张某为此闹得很不愉快。 在得知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在村书记的帮助下,一起查阅了村里的土地台账,查看了这起纠纷中涉及的土地划分情况。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调解员及时与当年的土地承包小组成员刘某等人进行了沟通,并向他们详细了解了当年整件事情的经过并认真记录。调解员结合实际情况召开了简单的会议,因为这起纠纷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矛盾激化,调解员决定先对当事人逐个做思想工作,稳定情绪,再统一进行普法,解答问题,最终实现矛盾的化解。 调解员分别与鄢某、张某、范某等人进行了一对一的谈话,并对此做了详细的调查记录,了解了他们的诉求和对此事的想法,同时对他们进行劝说,使大家明白应该互相谦让,遵守法律规定,和平解决问题。 在大家情绪稳定后,调解员员将当事人一起召集到村部的会议室,就纠纷中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统一的讲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可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调解员表示,具体结合到这起纠纷中,当年土地承包小组组长是刘某,组员有杨某、刘某、徐某三人。当时当事人换地是经过他们换的,但是并没有经过村里备案,所以其实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土地台账上没有记录的,那么就无法进行土地确权,而淹没线下的地并不算个人的承包地,可以耕种,但并不属于个人。所以张某在淹没线范围的土地其实并不归他个人所有,而基于以上的情况,有一方反悔,那么另外一方应及时换回,并及时将土地恢复原貌。同时,张某与范某等人换地的事与鄢某并没有直接关系,所以范某等人应该与张某先协商好之后,再由张某解决和鄢某之间的纠纷。 当事人在听完调解员的讲解后,对相关的法律知识都有了一定的认识,对待事情的态度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但是范某等人仍然有一些关于土地方面的疑惑,对此,同行的经管站的工作人员也做出了合理的回答,经过调解员的劝解和经管站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这起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张某同意将所换的地恢复原貌,并同意与范某等人将现在的土地互相换回。待张某换回鄢某的土地后,张某与鄢某换回各自的土地。
【案例点评】
近年来,农村交换土地耕种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由于一方想要换回土地,而另一方不同意所引发的土地纠纷问题也比较突出。面对此类纠纷的发生,调解员及时走访并联系当地村干部、查看台账,面对面了解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后,通过背对背开展调解,结合法理和情理,有效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