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于2019年2月19日在某某市某某骨伤科医院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在某某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6月1日某某市中医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病历记载:住院号:201907895,住院天数:101天,因“外伤后神志昏迷1小时余”入院,患者家属代诉患者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伤致神志不清,伴随症状不详,急送入当地医院救治,于急诊完善相关检查后,予以“气管插管保持气道通常,巴曲亭及氨甲环酸止血”;既往史:否认高血压、心脏病史,否认糖尿病史。入院后查:脉搏14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39/90mmHg,保留经口气管插管,神志呈昏迷状态,GCS评分为E1V1M3=5分,左侧额颞部头皮挫伤肿胀,双侧瞳孔为2mm,对光反射迟钝,眼球无活动,左侧颜面部皮肤软组织挫伤,表皮破损,少许渗血,右侧前额颜面部可见挫擦伤痕,颈稍抵抗,左侧肢体痛刺激可见屈曲反应,右侧肢体刺激未见明显反应,肌张力不高,右侧巴氏征阳性。双肺呼吸音粗。诊疗经过:入院于ICU告病危,重症监护,监测患者生命体征、神志瞳孔变化,保持气道通畅。患者重型脑外伤、肺挫伤,氧分压低,予以呼吸机辅助呼吸,氧浓度45%,压力支持12厘米水柱,PEEP5厘米水柱。予以预防颅内及肺部感染、化痰、消肿、营养神经等治疗。后转康复科进行综合康复治疗。出院情况:患者间有胡言乱语,说话含糊不清较前好转,诉右肩部疼痛不适,右上肢不能活动,右下肢活动受限,行走不稳。体查:左侧额颞部头皮挫伤肿胀消退,双侧瞳孔为2.5mm,对光反射灵敏,眼球有活动,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少许湿罗音;专科情况:神志清楚,间有胡言乱语,精神一般,听理解正常,记忆力、注意力、计算力、定向力减退。双眼球无震颤。右肩关节局部轻压痛;肌张力(改良Ashwqrth):右上肢、右手、右下肢均为0级,肌力不能测定。Brunnstrom分级:右上肢-手-下肢:Ⅱ-Ⅰ-Ⅱ级。右侧感觉减退,右侧肱二头肌、肱三头肌反射减退。坐位平衡3级,站立平衡1级。日常生活部分依赖。出院诊断:多发伤:1、急性重型颅脑外伤:①左侧额顶叶及左侧基底节区脑挫伤并血肿,右侧肢体偏瘫,认知障碍,②弥漫性轴索损伤,③蛛网膜下腔出血,④脑干损伤,⑤脑室血肿;2、胸外伤:①双肺挫伤,②左侧第3、9、12肋骨骨折,左侧第4、5肋骨骨折,③双侧胸腔积液;3、骨盆骨折:①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②右侧耻骨下支骨折;4、L3左侧横突、L4右侧横突骨折;5、头皮多处软组织挫伤;6、高脂血症。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GA/T 1197-2014)《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B/T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 2. 体格检查 家属诉被鉴定人不能单独行走,洗澡、穿衣、大小便等日常生活均需他人帮忙完成,伤后至今一直请人护理及看护。 于2020年11月5日在本所对被鉴定人袁xx进行鉴定,被鉴定人坐轮椅由家属陪同入鉴定所,神志清楚,言语尚流利,口齿欠清晰,有人扶助仅能拖行几步,右下肢呈外展外旋畸形改变;头颅大小适中,颈前见1.2cm气管切开术口痕,右上肢肌力2级,肌张力稍增高,右下肢肤温较对侧低,右下肢肌力3级,肌张力明显增高,右膝腱反射亢进,右踝关节僵硬于垂踝位,右侧巴氏征(±),左侧肢体肌力肌张力正常。 3.阅片记录 3.1、2019年2月20日某某市中医医院头部CT片(C193195号)示:左侧基底节区见小结节状高密度影,左侧基底节区小血肿灶。 3.2、2019年2月20日某某市中医医院头部CT片(C193276号)示:左侧额顶叶及左侧基底节区见小结节状、小片状高密度影,双侧脑室后角见少量高密度影,中线结构居中,左侧额顶叶及左侧基底节区脑挫伤并小血肿灶形成,双侧侧脑室后角积血。 3.3、2019年2月20日某某市中医医院胸部+骨盆三维CT片(C193276号)示:左侧第3、9、12肋骨骨折,左侧第4、5肋骨骨皮质不连续,骨折可疑。L3左侧横突、L4右侧横突骨折,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右侧耻骨下支骨折。 3.4、2019年3月17日某某市中医医院头部CT片(C197857号)示:与前片对比,左侧额顶叶及左侧基底节区脑挫伤并小血肿灶较前基本吸收,水肿较前有所吸收,双侧侧脑室后角积血较前基本吸收。 3.5、2020年11月5日某某市中医医院骨盆X片(D324118号)示:“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右侧耻骨下支骨折”复查示:各骨折断端对合良好,骨折线消失。 3.6、2020年11月5日某某市中医医院头部CT+双肋骨三维CT片(C305440号)示:与前片对比,左侧基底节区遗留明显软化灶;结合前片综合判断,左侧3-6、8、9、12肋骨骨折并骨痂形成。
【分析说明】
根据被鉴定人的基本案情、受伤史、所提供的书证资料,结合本所检验及阅片所见,被鉴定人法医临床学诊断为:1、急性重型颅脑外伤(左侧额顶叶及左侧基底节区脑挫伤并血肿,弥漫性轴索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损伤,脑室血肿,右侧肢体偏瘫);2、胸外伤(双肺挫伤,左侧3-6、8、9、12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3、骨盆骨折(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右侧耻骨下支骨折);4、L3左侧横突及L4右侧横突骨折;5、头皮多处软组织挫伤。 被鉴定人颅脑外伤后神志呈昏迷状态,GCS评分为E1V1M3=5分,左侧额颞部头皮挫伤肿胀,双侧瞳孔为2mm,对光反射迟钝,眼球无活动,颈稍抵抗,左侧肢体痛刺激可见屈曲反应,右侧肢体刺激未见明显反应,右侧巴氏征阳性,呈典型急性重型颅脑外伤后表现,查头部CT示左侧额顶叶及左侧基底节区脑挫伤并血肿,后遗右侧肢体偏瘫;基于被鉴定人头部遭受较大暴力、影像学与临床表现一致,且否认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史等情况,本所认为被鉴定人此次外伤与急性重型颅脑外伤(左侧基底节区挫伤并出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被鉴定人急性重型颅脑外伤予以保守治疗,目前仍遗留口齿欠清晰,右侧肢体偏瘫等神经系统后遗症,右上肢肌力2级,肌张力稍增高,右下肢肌力3级,肌张力明显增高,根据国家两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之规定,被鉴定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遗留右侧肢体偏瘫(右上肢肌力2级,右下肢肌力3级),比照5.4.1.3)条款之规定评定为肆级伤残。 肋骨骨折经系列影像片对比,认定“左侧3-6、8、9、12肋骨骨折”,根据国家两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3.7条款之规定,评定为拾级伤残。 骨盆多处骨折断端对合良好,无畸形愈合改变,及腰椎横突骨折均不达伤残等级。 家属诉被鉴定人不能单独行走,洗澡、穿衣、大小便等日常生活均需他人帮忙完成,结合被鉴定人实际伤情情况,根据GB/T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标准4.1.1、4.1.2、4.1.3计算出被鉴定人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分值为45分,符合4.2.2.1条款之规定,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袁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急性重型颅脑损伤遗留右侧肢体偏瘫(右上肢肌力2级,右下肢肌力3级)构成肆级伤残;左侧3-6、8、9、12肋骨骨折构成拾级伤残。 评定被鉴定人袁某某为部分护理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