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吉林省白山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9月25日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为杨某某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2月、2015年9月为杨某某减刑1年6个月、1年3个月。刑期自2004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2003年1月9日入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2017年11月28日,罪犯杨某某因无痛性肉眼血尿大约4个月,间歇性逐渐加重,排尿困难一周入院,经吉林省公主岭市中心医院超声检查提示:双肾积水、膀胱占位(建议进一步检查)。2017年12月8日吉林省公主岭市中心医院膀胱镜检查:病人尿潴留,进镜后排出淡红色尿液约200毫升伴有陈旧性血块。膀胱左侧壁见直径约8厘米菜花样膀胱肿瘤,侵及膀胱颈,并有坏死组织。双侧输尿管开口显示不清。以病理钳取直径约0.5厘米3枚组织送病理检查。2017年12月11日吉林省公主岭市中心医院病理诊断报告:【膀胱】移行细胞癌Ⅲ级。 (二)委托鉴定。由于杨某某所患疾病较重,监狱于2017年12月11日向吉林省公主岭市中心医院送交了《罪犯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委托书》。2017年12月12日,吉林省公主岭市中心医院出具《罪犯疾病诊断鉴别意见书》明确诊断:罪犯杨某某患有膀胱癌。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7年12月12日,公主岭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罪犯杨某某病情符合〔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委托评估。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杨某某妻子,了解到杨某某妻子有固定住处、退休金1600元/月,经济条件较差,并对该犯保外后医疗费用过高存在疑虑。该犯子女又常年在外地四处打工收入较低,不具备具保条件。针对这一情况,监狱一方面派出民警前往当地就保证人问题寻求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到该犯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司法局就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经过协商,浑江区司法局协调相关部门对杨某某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救助,杨某某妻子、子女共同承担部分费用,问题得到了合理解决,杨某某妻子承当保证人资格问题迎刃而解。 2017年12月27日白山市浑江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杨某某适合社区矫正。 (五)监狱审核。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该犯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研究讨论同意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月2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同期进行公示。 (六)提请检察机关审查。2018年1月5日,监狱将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交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同意罪犯杨某某保外就医并出具了《提请检察意见书》。 (七)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18年1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将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省局审核认为:杨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2018年1月16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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