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肖某某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肖某某系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职工,2014年11月8日,在某公司承建的和福某园7号楼工地切割模板时,左手大拇指被电锯锯断。2014年12月5日,肖某某向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2月4日,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审核,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肖某某伤情认定为工伤。2015年7月21日,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肖某某因事故构成八级伤残。2015年10月28日,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达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对于肖某某因工伤构成八级伤残再次予以核准。此后,肖某某依法向邵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6年6月17日,邵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某公司支付肖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101640元。裁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其支付义务,肖某某又依法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7年3月2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肖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邵阳市工伤保险管理处提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书。2017年8月23日,邵阳市工伤保险管理处作出对肖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无法支付的书面答复。 无奈之下,肖某某到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决定对肖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该律所安排欧阳佩、刘小希担任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 承办人通过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会见当事人以及了解国内其他城市对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案例,于2017年9月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有依法从社会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被告亦有先行支付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本案中,原告所在用人单位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并经大祥区法院依法裁决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原告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理应依法享有从社会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先行赔付的权利。二、依法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给原告既符合法律明确规定,也符合立法本意和立法原则。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既可能是用人单位已经办理了工伤保险登记,也可能是用人单位尚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这样的文义解释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得到救助的权利,才足以体现立法的本意。若是对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中“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解释成只包括“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一种情况”,这明显就是对法条作出了不合理的缩小解释,虽然表面上缓解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压力,实际上是将用人单位不履行参保义务的风险、社会保险行政机构不履行缴纳监管职责和处罚职责的责任全部转嫁给了工伤劳动者来承担,这样,不仅加大了工伤劳动者依法维权的难度,而且显然是与立法本意相背离的。三、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劳动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在国内一些省市已经存在相关判决,作为弱势群体的工伤劳动者依法应当获得先行赔付。 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告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18年1月15日下发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邵阳市工伤保险管理处2017年8月23日向原告肖某某作出的行政答复;二、责令被告邵阳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审核、支付原告肖某某工伤保险待遇。被告邵阳市工伤保险管理处不服该判决,于2018年3月16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邵阳市工伤保险管理处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虽然我国社会保险法有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但在现实操作中,存在种种困难。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需从多方位全面的角度出发,在落实社会保险法的同时,完善相关细则,从而更大力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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