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从2016年6月起受雇于包工头郑某,从事电焊工作。2016年11月14日起,王某等人接受郑某安排,为房东林某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五通社区的铁皮房进行升高作业。2016年11月16日,在工作过程中,王某被厦门某公司所属的位于五通社区的浦口线10KV高压线电击受伤,导致左前臂缺失,右手2-5指缺失,右腕关节活动受限,右手残端僵硬畸形的严重后果。经鉴定,王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一处五级、一处八级,部分护理依赖。王某上有父母,下有8个未成年的女儿,与郑某、林某多次协商未果,生活濒临绝境。 2017年2月,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王某的妻子带着8个女儿来到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因王某的双手截肢,一家人失去生活来源,基本上靠社会捐赠和乞讨为生。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林剑芳了解情况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提供上门服务,为其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并决定由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此案。 代理律师会见受援人王某后,经过分析,发现王某的案件存在以下两点主要困难:一是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王某只提供包工头郑某的姓名与电话、房东林某的姓名,其他一概不知;二是受伤的证据不充分。王某只提供一份住院病历、住院收费发票、户口本等,至于在何地受伤、如何受伤一概没有证据。案件陷入困境,但是援助律师并未就此气馁,而是积极履行职责。 第一、继续收集证据。及时联系并会见事故发生时在场的一名工友,在律师的沟通协调之下,该工友出具了一份证人证言,证明王某确实在工作过程中触电受伤等情况。随后,援助律师来到事发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证明王某参与搭建的建筑物为违章建筑物及导致王某触电高压线的业主为厦门某公司。同时,找到王某租住房屋的业主出具一份证言以及让其暂住地的居委会出具一份书面证明,证明其在厦门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第二、联系事故发生地的司法所,试图与相关责任方进行调解,尽快让受害方得到赔偿。在司法所的主持下,调解虽然没有成功,但是援助律师在调解过程中不仅获得包工头郑某及房东林某的身份信息,还在调解中通过各方的陈述,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2017年3月4日,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及时起草相关诉讼文书,以身体权纠纷为由将雇主郑某、房东林某、厦门某公司诉诸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定残后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20多万元。 庭审中,代理律师就“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标准”两方面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一是包工头郑某的责任。郑某雇佣王某并指派其至事发地点从事电焊工作,之间已成立雇佣与被雇佣之关系。郑某作为雇主和承包方,无相关资质,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房东林某的责任。林某未经任何审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高压线下建房,置工作场所于极度不安全的状态;林某作为发包方对承包方郑某是否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未尽到审查义务,对此次触电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三是厦门某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高压输电线路的经营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作为涉案高压线的业主,未尽到应有的管理监督义务,对违法搭盖未及时发现,也未及时向有权处理部门反映,导致违章建筑未及时拆除,且在案发现场未见到明显警示标识,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四是郑某、林某、厦门某公司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包方林某与接受发包的雇主郑某之间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厦门某公司在本案中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作为共同侵权人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是关于赔偿标准的问题。从王某提供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人口信息表及其租住房屋的房东和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已证实王某在事发时已连续在厦门生活居住超过一年以上。因此,应按厦门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由于承办律师准备充分,除一审法院认为“残疾辅助器具费未实际发生且未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可待该部分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外,其他代理意见均得到一审法院采纳,判决包工头郑某承担70%的责任,涉案工程的发包方林某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厦门某公司承担30%的责任,共计167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林某及厦门某公司均提起上诉。认为王某在事故中有主动触摸高压线的行为,本身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从事电焊工作,但其没有取得相应的从业资质,存在过错;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某在厦门已实际连续居住满一年,不应按厦门城镇人口的标准给予赔偿。 对此,代理律师提出如下意见: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的规定,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条件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本案中,上诉人林某和厦门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就其所受的损害存在故意或有过失,不能免除或减轻林某和厦门某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2.王某虽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质,但导致其触电的是高压电,而不是王某在焊接工作中因操作失误导致受伤,即王某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质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关联性。3.王某提供的暂住人口信息、房东证言、居委会证明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可以证实王某在厦门已实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事实。 代理律师的意见均得到二审法院的采纳。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关于王某的各项损失的认定,但各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大小有所改变,即包工头郑某与发包方林某连带承担60%的责任,厦门某公司承担40%的责任。

【案件点评】

对于这种“三无案件”,即“无有力证据、无明确被告、主要责任人无偿还能力”的案件,要做到案结事了,法律援助律师既要考虑判决结果又要考虑最后的执行情况,即各责任方支付赔偿能力。因此,法律援助律师一方面赴事发现场调查取证、约谈工友提供证人证言,一方面协调司法所组织调解,通过与相关责任方坐下来面对面沟通,详细了解事件过程及得到各方的详细信息。在调解未成后,及时召开案情研讨会,查找、研究类似案例,确定诉讼方向,以身体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并主张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雇主和发包方共同连带承担60%的责任,由厦门某公司承担40%的责任,为受援人争取到167万多元的赔偿。此案得到圆满的解决,让陷入绝境的王某一家对生活、对社会重新燃起希望和信心,彰显了法律援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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