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赖某某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赖某某,男,1993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某区。 2017年8月,赖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惠州市大亚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2017年9月25日,赖某某到大亚湾区司法局报到,由某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赖某某与其父母、妻子在大亚湾区某区共同经营一家洗车店,赖某某性格较为偏激,2017年3月29日,赖某某因洗车问题与来店里洗车的车主发生口角争执,并先动手打了对方,导致对方轻伤二级,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判决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赖某某入矫后,不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加强监管力度,要求赖某某按时电话报告和当面报告,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并组织相关人员到其家庭走访,要求其担保人负起监管责任,要求其本人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对其处理。但赖某某仍我行我素,2018年4月26日、4月27日赖某某因无故缺席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事后未补上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被司法所口头警告一次;2018年6月7日,赖某某没有电话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开展电话查寻,赖某某手机未接,其家属谎称赖某某父亲病重,赖某某送父亲前往惠城区某医院住院治疗,二人均未携带手机,且无其他联络方式,工作人员未采信,仍继续查找。经多方查找,最后从大亚湾区公安局得知,赖某某于6月3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大亚湾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6月13日因无证驾驶被大亚湾区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赖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大亚湾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司法局会议研究并报请主管局长审核同意,2018年6月28日,大亚湾区司法局依法向大亚湾区人民法院提交赖某某的《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大亚湾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大亚湾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大亚湾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大亚湾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大亚湾区人民检察院和大亚湾区公安局。大亚湾区人民检察院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分管领导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决定的情况 2018年7月13日,惠州市大亚湾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赖某某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7月13日,大亚湾区司法局收到法院裁定撤销赖某某缓刑的文书后,立即致函给大亚湾区公安局请予协助收监,致函大亚湾区检察院请予监督执法,并与惠州市看守所对接收监准备事项。 7月13日下午,大亚湾区司法局工作人员3名、大亚湾区检察院工作人员1名、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2名到罪犯赖某某工作地对其实施收监。到达现场后,司法局宣告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罪犯赖某某缓刑的法律文书,罪犯赖某某表示清楚明白后在文书上签字,然后押往医院体检,体检通过后,押往惠州市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大亚湾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随同大亚湾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到罪犯赖某某工作地和惠州市看守所监督了执法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赖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后,大亚湾区司法局以此为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告诫在矫社区服刑人员要警钟长鸣,时刻警醒自己,切不可违反法律规定,更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否则将会受到制裁。通过此次教育后,在矫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认罪悔罪的态度也得到明显转变。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赖某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社区服刑人员赖某某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执法行为,一方面提高了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对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的作用,提高了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加强了公、检、法、司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确保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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