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陈某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5日宁明县城中镇德华街发生爆炸案,实施该起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人陆某在爆炸中身亡。宁明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对这起爆炸案进行了侦查,在对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现本案的被告人陈某、宋某有向犯罪嫌疑人陆某贩卖爆炸物的重大嫌疑。 宁明县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得知:早在三、四年前,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宋某到上思县平福乡公安村公安街收购废纸和生铁等废旧时,有个叫“蓝芬”(真实姓名不详)的老人问宋某说:“你不是宾阳人吗,听说宾阳那边可以买黑火药,你能不能帮我要100斤黑火药来贩卖给那些打鸟的人。”“蓝芬”还说:“你帮我找到黑火药我不会亏待你,我会给你高价钱。”宋某回到宾阳县城后从他人手中买到100斤黑火药,而后拉去上思县平福乡公安村公安街出售给“蓝芬”。农历2013年5、6月份期间,家住宁明县那楠乡小平村其罗屯的犯罪嫌疑人陆某去上思县平福乡公安村公安街找到陈某问其是否可以帮其找到用于打鸟的黑火药和钢砂粒。一个月以后,被告人宋某到上思县平福乡公安村公安街收购生铁时,将50斤黑火药和50斤的钢砂粒放在陈某家废品店,并告知陈某这些火药是拿来卖给“蓝芬”的。陈某便告诉“蓝芬”说宋某已拿黑火药和钢砂粒到他的店里,到时拿钱给他就得了。之后陈某又跟“蓝芬”买了20斤的黑火药和20斤的钢砂粒。过了几天,陆某到公安街买东西时,花了1600元到陈某家中将20斤的黑火药和20斤的钢砂粒买走了。到了农历的2014年10月份,陈某到宁明县那楠乡小平村其罗屯收购废旧物品时,陆某问陈某说:“你怎么会有黑火药和钢砂粒,你是从哪里弄来的?”然后,陈某便告诉陆某说:“这些货物都是从一个收购生铁的宾阳老板那里买来的,如果你想要更多的货,你可以直接跟那个宾阳老板拿货。”说完,陈某便把宋某的手机号码留给陆某,让他自己跟宋某联系。2015年1月15日,犯罪嫌疑人陆某携带用跟陈某等人购买的黑火药制造的爆炸装置到宁明县城后发生爆炸,造成严重后果。 宁明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20日对陈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2月16日宁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本案后由崇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30日依法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罪名为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了案件后向崇左市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了指定辩护通知书,崇左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陈秋燕律师为被告人陈某出庭辩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买卖的是否为刑法所禁止的黑火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公诉方认为基于被告人承认确实贩卖过黑火药的口供,可以认定爆炸物为黑火药。辩护律师对此提出了三点意见:第一,被告人职业为收废品,文化水平较低,无明确辨明所贩卖的是否是刑法所禁止的黑火药的能力,因此其口供所言确定性有待考证,法律效力较低;第二,公诉方并未对爆炸物进行科学鉴定,不能就此认定该爆炸物为刑法所禁止的黑火药;第三,被告人称其贩卖的黑火药是卖给别人打鸟,证明其爆炸性不大,况且被告人作为贩卖者,从没见过其所出售的黑火药究竟爆炸力如何,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所出售的黑火药具有多大的爆炸力,因而就此认定属于刑法所限制买卖的黑火药是不正确的。 此外,关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情节轻重问题: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定罪量刑范围是在50千克以上,而被告人涉案数量仅25千克,数量上未达到情节严重的要求;其次,被告人是在三年前,即2013年将黑火药卖给爆炸案的实施人陆某,至于黑火药的后续使用并无证据予以说明,不能就此认定被告人贩卖黑火药的行为与爆炸案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第三,通过对公安机关实地勘察的证据进行分析,可以得知实施人陆某有擅自制造爆炸的可能,爆炸案的主要法律责任在于实施人而非被告人上,若将法律责任归于被告人,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据此,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本案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不成立,指控其属于情节严重证据不充分,请求法庭依法认定被告人犯罪不成立。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秋燕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2015)崇刑初字第92号刑事裁定,裁定书确认,“本案审理过程中,崇左市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陈某、宋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被告人陈某、宋某撤回起诉。”最终裁定:准许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撤诉。过后,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又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当天,陈某就收到了宁明县看守所的《释放证明书》并被当场释放。

【案件点评】

我国对于法律的普及仍未做到涉及各个阶层,还存在着一些法律弱势群体。如果把法律诉讼看作是一架天平,那么公诉方和辩护方作为对抗的双方就是处于天平两端的砝码。从此案件来看,这是一起典型的“不平衡”的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只具备小学学历,法律意识淡薄,对于一些法律名词容易弄混,导致在叙述案件过程和事实的时候不能精确的说明,难以很好的运用法律来救助自己,在公诉方面前“毫无招架之力”。在这种不利的情况下,崇左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人为被告人作辩护,从而保障其应有的诉讼权利。 就办案经验而言,刑事诉讼对于承办的律师对于有较高的业务要求,它不仅要求承办人应当有缜密、严谨而清晰的思路,还要求有高度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从而保证案件能够顺利进行,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承办人从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所获得的证据,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最终使得法庭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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