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郑某,男,1983年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2020年11月3日因犯赌博罪被任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2020年11月18日,郑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到任泽区司法局报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交付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司法所在接收当日,为郑某组建了矫正小组,制定了矫正方案,组织了入矫宣告并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明确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着重强调了入矫前三个月属于严格管理等级,要求其严格遵守报告、外出、信息化核查等各项制度。 2020年12月1日,司法所在每日例行进行信息化核查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郑某未经批准,于11月30日晚离开邢台市任泽区,现在位于上海市宝山区范围内,涉嫌违反了外出管理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司法局,同时电话联系郑某,要求其报告当前所在位置。郑某在电话中承认了自己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擅自外出的事实。工作人员告知郑某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其立即返回,到司法所当面报告情况。 2020年12月2日下午,郑某来到司法所,在工作人员的询问下,交代了自己抱着侥幸心理,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于11月30日晚私自离开任泽区,前往上海参加订货会的事实。司法所工作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进行证据固定,并要求郑某确认后签字按捺手印,同时整理了信息化核查记录、通话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认定郑某违反了社区矫正外出管理规定。 (二)依法给予警告处罚情况 由于郑某在严格管理期内违反外出管理规定,情节较重,2020年12月3日,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填写《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提请任泽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郑某给予警告处罚。当天,任泽区司法局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经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分管局长批准,决定给予郑某警告并出具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依法送达文书情况 2020年12月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郑某矫正小组成员,在任泽区社区矫正中心向其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按捺手印,并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要求其端正态度,严格自律。当天,任泽区司法局将郑某《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抄送任泽区人民检察院。 (四)警告效果 在对郑某给予警告处分之后,郑某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主动写出了检讨书和遵纪守法保证书,深刻认识到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监督管理规定,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被收监执行。郑某表示,今后将如实向司法所报告日常情况,自觉服从监督管理,绝不会再犯此类错误。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三)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较重的。” 本案例中,郑某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接受社区矫正不足一个月就违反了外出管理规定,情节较重。司法所通过信息化核查方式,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严格依法提请给予其警告处分,使其深刻地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增强其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维护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同时能够促使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