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法援中心对耿某某工伤待遇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9日,耿某某开始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某电杆厂上班,从事生产工人一职,双方约定按计件方式计算工资。2018年6月22日,耿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被送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该医院诊断为右手第二、三掌骨骨折;右手背皮肤软组织挫伤。耿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38天,于2018年7月30日出院。住院期间,某电杆厂除支付给耿某某住院治疗费用之外,其他费用均未支付。此外,耿某某从开始上班至受伤之日共计55天,工资为12361元,但某电杆厂仅向耿某某支付了工资8000元,余下4361元未支付。 2018年10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耿某某为工伤。2018年11月13日,耿某某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耿某某自愿与某电杆厂解除劳动关系,某电杆厂应向耿某某支付工伤待遇赔偿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9年1月11日,经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耿某某的后续治疗费评估为7000元。 2019年3月28日,耿某某向钟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案件受理后,耿某某向钟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耿某某经济非常困难,经审查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陈大美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由于受援人耿某某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承办律师向受援人分析本案可能会发生的具体情形及风险。为尽可能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事宜,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人建议耿某某在诉前先进行停工留薪期的鉴定,并协助耿某某与某电杆厂协商工伤赔偿事宜。 2019年8月21日,钟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耿某某与某电杆厂庭前达成了协议。当天,钟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调解书,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耿某某于2019年3月28日起解除与被申请人某电杆厂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某电杆厂支付申请人耿某某工资及各项工伤待遇赔偿共计人民币8万元。被申请人在2019年10月2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万元,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剩余6万元。三、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8万元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民事权利。

【案件点评】

本案有两个关键问题:受援人耿某某与某电杆厂是否能解除劳动关系;受援人耿某某诉请的工资及工伤赔偿是否能得到支持。 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一、受援人耿某某与某电杆厂虽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自从耿某某工伤事故发生以后,某电杆厂既没有安排耿某某做力所能及的工作,又停发了耿某某的全部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耿某某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即某电杆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某电杆厂与耿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向耿某某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劳动者后继治疗的相关费用。承办律师鉴于受援人耿某某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为了更好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耿某某在诉前先进行停工留薪期的鉴定,并协助耿某某积极与某电杆厂协商工伤赔偿事宜,最终在钟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耿某某与某电杆厂庭前达成了协议,让受援人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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