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韩某故意伤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0日,外来务工人员韩某在出租房外与老乡周某哥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期间,周某哥叫其弟弟周某弟过来现场帮助殴打韩某,周某弟到达现场后即与韩某及韩某的朋友互殴,在双方互殴过程中,韩某解下随身佩戴的带弯刀片的腰带头刺中周某弟胸部,致周某弟失血性休克终因循环功能衰竭,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韩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法院判决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韩某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告人韩某系外来务工人员且经济困难,未委托辩护人,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通知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律师为被告人韩某提供辩护。 2016年11月29日,辩护人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阅卷。在阅卷中,辩护人了解到,被告人韩某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本案之罪,系累犯,且一审法院已经认定韩某犯罪后主动投案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等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经详细阅卷,梳理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在本案证据材料中发现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周某弟之间根本就没有任何矛盾,案发当天与被告人韩某发生争执的系被害人的哥哥周某哥,多份在场证人的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能体现被害人周某弟在被其哥哥周某哥叫到现场后,在没有与任何人言语交流的情况下即与被告人韩某及其朋友互殴、厮打,使原本老乡间的普通琐事纠纷发展成为暴力性犯罪。 辩护人带着问题于2016年12月2日前往看守所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韩某,并听取了韩某对自己涉嫌犯罪行为的供述和辩解,辩护人向其告知了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解答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韩某表示,对一审法院的定罪没有异议,但希望能够从轻处罚,其虽然因盗窃被判过刑,但在服刑期间认真改造,刑满释放后亦真诚悔过,现已结婚,尚有一周岁左右的孩子,且父母年老体弱,家庭经济条件极差。2014年来到福建打工,此次并非故意要杀害被害人,系酒后与老乡周某哥因琐事发生争执,因被害人周某弟到达案发现场后即暴力殴打其与其朋友,所以才在情绪失控下用解下的皮带头乱舞,抵挡被害人周某弟的伤害,致被害人周某弟死亡。被告人韩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一直对辩护人强调对不起被害人及自己年幼的孩子、年迈的父母,并流下悔恨的泪水,辩护人尽力安抚他,并表示将依法、依事实,竭尽所能为其辩护。 辩护人通过对案件情况进行认真梳理,认为本案被害人到达案发现场后即与被告人韩某及其朋友互殴、厮打,对双方矛盾升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且本案系亲戚间琐事矛盾激化引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全国部分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定,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韩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偏重。辩护人在整理卷宗材料起草辩护意见时,多次与主审法官联系,阐明辩护观点。在辩护意见中着重提出本案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而一审法院未予以认定,对卷宗中体现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证据材料予以整理收集,同时并对被告人韩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归纳,提出综合全案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韩某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2016年12月,福建省高院对韩某故意伤害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害人周某弟在得知其兄周某哥与被告人韩某打架让其前来后,一到场即上前与被告人韩某打斗而非加以劝解,具有帮助其兄教训被告人韩某的主观故意,其参与打斗的行为客观上激化了矛盾,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认为可以酌情对被告人韩某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作出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案件点评】

本案中,辩护人针对被告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负有责任,根据证据材料结合相关规定提出辩护意见,并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辩护意见被法官采纳,使案件得以改判,体现出法律援助制度充分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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