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尹某某,男,吉林省大安市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93年9月17日被批准逮捕,2018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 1993年8月10日,大安市烧锅镇乡四一村居民董某文、董某武因琐事与居民彭某军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董某军的外甥尹某某闻讯赶到现场,拿起一根木棍趁彭某军不备击打其后脑一下,致彭某军当场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尹某某潜逃,于2018年9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尹某某到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尹某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旭为尹某某二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二审法院,申请阅卷,对一审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进行了仔细研究,在掌握基本案情后,承办律师驱车近300公里从长春市赶往大安市看守所会见尹某某。通过会见尹某某,承办律师了解到,案发后尹某某带其妻子潜逃至天津,直至归案这25年间,尹某某一直躲藏在天津,靠打各种零工维持生计,在此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其子女也已长大成人。 在综合分析本案实际情况后,承办律师认为如果依然按照一审的辩护思路从犯罪构成和认罪态度上进行辩护,意义不大,但该案与其他大多数故意杀人案件不同的地方在于,被害人家属并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赔偿。承办律师在阅卷时发现,在一审阶段,被害人家属曾书面向法院提出:放弃一切经济赔偿,请求法院重判尹某某。 虽然被害人家属放弃一切经济赔偿,但承办律师认为,在时隔多年的情况下,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才是对尹某某以及被害人家属都有利的选择。在与办案法官沟通后,承办律师获取到了被害人儿子的联系方式,在第一次与被害人儿子联系时,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并不友好,依然坚定放弃一切经济赔偿。但承办律师并未放弃,一边继续与被害人家属沟通,一边通知尹某某家属在能力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筹集赔偿款。在与被害人家属沟通过程中,承办律师从法律专业角度以及尹某某一家人这25年来的艰苦生活,让被害人家属逐渐了解到尹某某是真诚的悔过,希望能弥补其曾经犯下的错误,逐渐让被害人家属理解,相较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受援人并没有蓄谋的过程。在了解到尹某某这些年的逃亡生涯后,被害人家属也逐渐感受到受援人真诚悔罪。 最终,在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下,被害人家属接受了尹某某的赔偿请求。承办律师也在其辩护中提出了“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 2019年11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对于尹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改判尹某某有期徒刑15年。
【案件点评】
本案中,最难的地方不在于罪名是否构成以及证据是否充分,而是在于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如何让被害人家属知晓并理解尹某某是真诚的认罪悔罪,是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承办律师工作的重点。 承办律师不忘一名执业律师的初心与使命,在恢复性司法原则下,从情理法高度,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在为受援人提供辩护的过程中,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从人性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不仅起到了惩戒、预防的作用,还最大程度地弥补了被害人家属内心的创伤,有效解决了纠纷,化解了矛盾,实现了刑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