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男,1994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因犯盗窃罪被滦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2021年10月12日,李某某自行来到执行地滦州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入矫宣告情况 2021年10月12日,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到执行地滦州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于当日下午携带《报到通知书》到受委托的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矫正小组成员到场参加。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公开入矫宣告,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等入矫法律文书,再次强调社区矫正期间李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的规定、矫正小组人员组成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 (二)开展入矫谈话情况 一是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的家庭、思想动态、主要经济来源、有无其他困难等情况,询问李某某是否持有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和护照等;二是深入剖析其犯罪根源,引导李某某认清犯罪行为的危害,使其明确社区矫正的目的和意义,主动接受社区矫正;三是告知李某某在矫正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社区矫正法》规定,重点对考核等次、奖惩措施等进行详细讲解,强调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确保李某某掌握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督管理、教育学习、请销假等相关规定,为李某某上好社区矫正“第一课”。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共同做好对李某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司法所建立了以司法所所长、村干部、李某某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依法落实司法所、村委会、家庭三方责任,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职责。 (四)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情况 根据李某某个人基本情况、社区及家属反映的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是常态化入户了解李某某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动态;二是定期组织李某某参加集体学习活动,提高其对法律的敬畏感和其自身思想觉悟;三是消除其自卑心理,帮助其重新树立对生活的信心。根据李某某的日常表现,司法所适时调整矫正方案,积极帮助李某某接受教育矫正。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社区矫正法》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司法所根据委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遵纪守法,在法治的教育和熏陶下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李某某作为90后,其犯罪行为一方面是由于个人价值观的一时扭曲,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其没有受到良好的法治教育,缺乏足够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在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实施监督、管理、帮教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尤其注重“管”与“教”相结合的方式,创新教育形式,强化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