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监狱罪犯孟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孟某某,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河南省宁陵县人,无业,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4月12日送入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3月,广东省乐昌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办案民警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筛查,经查:罪犯孟某某自2016年4月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活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一贯改造表现较好,本次考核期共获得表扬4次。同时,孟某某能够积极主动联系家属履行财产性判项,于2016年12月23日全部履行完毕。罪犯孟某某所在监区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启动拟假释罪犯再犯危险性评估工作,并提请监狱发函至该犯户籍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调查评估。河南省宁陵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孟某某执行社区矫正。监狱心理矫治中心作出评估报告,认定罪犯孟某某再犯危险性为低度,建议可以提请假释。 3月18日,乐昌监狱五监区根据河南省宁陵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监狱对孟某某的评估以及孟某某的考核改造表现等,启动了对罪犯孟某某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工作,召开了分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会议。会议综合罪犯孟某某一贯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完财产附加刑,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拟同意提请罪犯孟某某假释。 3月22日,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讨论后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的结果。五监区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后认为,监区提交的罪犯孟某某假释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孟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讨论。 5月14日,广东省乐昌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并邀请驻监检查室列席参加。评审会同意将孟某某减刑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评审会后形成呈报榜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民警和罪犯无异议。 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监狱将提请罪犯孟某某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同意对罪犯孟某某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 5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孟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将罪犯孟某某假释案件提交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罪犯孟某某自上次减刑已间隔一年以上,并且积极履行判决财产附加刑,努力弥补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社会造成的损失,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提请假释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于2019年6月29日裁定对其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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