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某日,桃源县某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与常德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多孔砖销售合同。材料公司提供多孔砖后,建筑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付货款,经材料公司多次催讨仍不给付,双方由此产生纠纷。材料公司于2022年向人民法院起诉建筑公司,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委托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22年3月,镇调委会完成纠纷受理程序。经调查了解,材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全部多孔砖,建筑公司确认收货,但其以疫情和资金链紧张为由,一直推迟结算货款时间。现材料公司自身生产运营出现困难,要求建筑公司结清货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调解员电话联系建筑公司负责人,其表示公司经营受疫情影响较大,现财务亏损严重,处境困难,并非有意拖欠货款。其曾积极与材料公司数次沟通,但均因不能接受其赔偿损失要求而无果,最终导致双方矛盾激化。针对调解员提出现场调解的想法,建筑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现在拿不出钱,不接受调解,让对方直接走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执行,然后挂断电话。 调解员向材料公司及时反馈建筑公司不接受调解的态度,并建议材料公司直接到建筑公司进行沟通。经过数日后,调解员接到材料公司电话,得知建筑公司负责人已改变想法,愿意调解,于是调解员随即与材料公司共同前往建筑公司。 调解员与双方坐定后,材料公司出示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材料公司提供多孔砖后即结清货款。材料公司指出,其已于数月前履行义务,但建筑公司却一再推迟交付货款,实际行为已构成违约。建筑公司负责人认可合同的真实性,表示并没有想逃避责任,但是因诸多原因暂不能给付,也难以明确履行给付义务的具体时间,希望对方理解。 鉴于此,调解员引用法律做建筑公司负责人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调解员表示,材料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货款及赔偿相应损失有法可依、于法有据,如达不成调解协议,最终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也会支持材料公司的诉求,建筑公司不仅要支付货款,还会花费更多财力支付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十分耗费精力。 对于调解员的耐心解释与劝导,建筑公司负责人表示认同,但也说明公司受疫情影响资金紧张的困难,希望能再宽限几个月的时间。材料公司指出,建筑公司没有按时支付货款,如今还要继续拖欠几个月,使其生产经营承受巨大的成本压力,资金周转成本随之增加,因此坚持要求尽快赔偿,但可以将金额适当降低。 见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与双方进行了沟通。调解员对建筑公司负责人愿意支付货款的态度予以肯定,针对公司经营面临的诸多困难表示理解,同时指出,双方都是企业,更需要互相理解和支持,多年的合作关系不应因眼前的困难而反目,同时从法律和情理两方面对建筑公司负责人进行安抚,约定择日再进行调解。 4月中旬某日,经过调解员的多次沟通,双方在镇调委会开始“面对面”调解。调解员首先分析了现阶段双方企业遇到的问题,希望双方能够珍惜情谊、拿出诚意、相互体谅。调解员接着指出,建筑公司拖欠货款这一事实没有争议,目前没有履行合同实属有心无力,但不能无休止地延迟支付时间,还是需要给材料公司一个确定时间。最后调解员表示,建筑公司面临极大的困难,于理而言,材料公司可以主张要求违约赔偿;但于情而言,双方合作多年,材料公司理应伸出援手,雪中送炭,此时再索求违约赔偿,只会让建筑公司雪上加霜,建议材料公司能够适当退步,保证了日后再继续合作的基础。 对于调解员的分析与意见,双方均表示认可,建筑公司负责人就拖欠货款行为进行道歉,并表态再难也一定尽快付清货款;材料公司也表示,要求赔偿是由于对方一直拖延,并非刻意索求,只要建筑公司尽快支付,己方将不再追究违约责任。
【调解结果】
经调解,材料公司与建筑公司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建筑公司于2022年4月某日前一次性支付欠款178735.28元; 2.材料公司不再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 经回访,建筑公司已履行协议,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本案中,面对当事人拒绝、抵触、不露面的态度,调解员积极主动做工作,以真情实意感动当事人,从而让当事人敞开心扉接受调解。调解员坚持法理情相结合,运用法理阐明建筑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以情理说服材料公司珍惜多年合作友情,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并冰释前嫌,快速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缓解了法院的诉讼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