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颈部损伤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某于2017年07月29日,在XXXX路段骑二轮电动车被小车撞倒致颈部受伤,伤后被送至某某医院住院治疗。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学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陈某某进行检验。 (二)适用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GA/T1193-2014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鄂司鉴协【2018】6号文件 (三)法医活体检查 被鉴定人陈某某,神清,轮椅入室,查体合作,回答切题。经检验可见:项部有一9.5cm长皮肤切口瘢痕,颈椎活动功能受限:前屈35°、后伸20°、左右侧屈各20°、左右旋转不能。右上肢肌力4级,右下肢肌力4级,左上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4-级;左上肢肌张力增加,余肢体肌张力正常,病理征(-),余未见明显异常。家属代诉:进食、移动、行走、穿衣、翻身、洗澡、大小便均需要他人帮助才能完成。 (四)阅片所见 审阅送检被鉴定人陈某某MRI片(20170729,号×××)见:第5颈椎棘突骨折,颈4椎体Ⅲ°滑脱、椎体骨髓水肿,伴颈髓损伤,颈旁软组织损伤,椎间盘变性,颈椎退行性变。X光片(20170731,号×××)见:第5颈椎棘突骨折,颈4椎体Ⅲ°滑脱,颈4/5椎间孔明显边窄。X光片(20170816,号×××)见:颈4椎体滑脱内固定术后。

【分析说明】

根据上述检验,结合送检被鉴定人住院病历及影像学资料综合分析认为: 1、被鉴定人陈某某于2017年07月29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医院查体见颈部疼痛不适,屈伸活动明显受限,双上肢麻木,肌力约为1级弱,颈以下平面,双侧上、下肢感觉及运动功能缺失,腱反射缺失。会阴部感觉缺失,肛门括约肌缩无力。双下肢感觉麻木疼痛,双下肢肌力约为1级弱,四肢末梢血运可;在全麻下行“颈椎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植骨术”等对症治疗出院。现结合活体检验及阅片所见,充分说明被鉴定人陈某某此次外伤主要导致颈部脊髓损伤,第4颈椎脱位,第5颈椎棘突骨折证据充足,诊断成立。 2、被鉴定人陈某某外伤致颈椎脱位合并脊髓损伤,经行手术治疗出院,现伤后已有7月余,其临床效果基本稳定,仍遗留有颈椎活动功能受限,四肢瘫(右上肢肌力4级、右下肢肌力4级、左上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4-级)。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5.1.5)之规定,评定其残疾程度为五级。 3、被鉴定人陈某某颈椎脱位合并颈髓损伤导致四肢瘫,现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躯体移动能力均需要他人帮助。依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第4.1条及第4.2条之规定,评定其躯体残疾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4、被鉴定人陈某某后期须行颈椎内固定物二次取出术及康复治疗等,故必然发生后续治疗费。其后期治疗费原则上据实计算,如果调解作一次性给付处理,参照司鉴协[2018]6号文件之规定,其后期治疗费预计在人民币20000元。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陈某某残疾程度为五级; 2、其躯体残疾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3、其后期治疗费预计在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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