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某旅游公司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赠送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是某保险常州中心支公司,受益人是申请人本人。旅行过程中,旅游大巴到达目的地后停靠在路牙边。因路牙地面斜坡有砂砾,申请人在下车过程中意外摔倒,被同车游客扶起坐在路牙边等待处理。申请人自上午十点钟左右摔倒后直到下午五点左右当天行程结束,越方导游和中方领队带其到越方医院检查拍片。申请人回国后当天至常州市中医院治疗,进行了固定钢板手术。次年,申请人再次手术取出固定钢板。 2020年3月31日,申请人向本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19824.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营养费2160元、护理费10800元、伤残赔偿金62952.2元、交通费500元、越方医院出具证明费用300元等合计98286.9元;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仲裁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3.本案仲裁费、鉴定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的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事项的鉴定申请,经常州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申请人右髋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以300日为宜,护理期以180日为宜,营养期以180日为宜。
【争议焦点】
1.案涉《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旅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涉《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要件完备,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 双方签订团队旅游合同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摔伤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及承担比例的多少,应结合其组织旅游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该行为与摔伤结果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原因力的大小等因素来综合判定。《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旅游线路沿途景点普遍存在斜坡,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告知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以防止危害发生。在本案中,旅游线路中普遍存在斜坡,安全风险不大,且被申请人履行了一定的安全提示义务,并在申请人摔伤后对其是否送医征求其意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申请人受伤后,导游没有及时出现在申请人身边进行陪护和救助,故被申请人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应当对申请人延迟医治承担部分责任。仲裁庭根据过错程度,酌定由被申请人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 2. 旅游公司赠送意外保险是否能等同于旅游公司对游客的人身意外伤害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向某保险常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投保人身意外保险,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为申请人刘某。申请人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险人某保险常州中心支公司应否赔付相应的保险金,系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纠纷,不能等同于被申请人的旅游合同责任,可由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向保险公司理赔。
【裁决结果】
(一)申请人因本次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损失合计85831.92元,其中由被申请人赔偿17166.38元;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 (三)本案鉴定费2242.3元,由申请人承担1793.84元,被申请人承担448.46元; (四)本案仲裁费5598元,由申请人承担4478.4元,被申请人承担1119.6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申请人以违约责任为法律基础,向被申请人主张了其在出境旅行过程中受伤而造成的损失。虽然申请人受伤时所处的环境安全风险不高,被申请人也履行了一定的安全提示义务,但因被申请人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因此仍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旅游合同相较于其他服务类合同的不同点在于,除了有向旅行者提供旅游服务的义务外,还有安全提示以及救助义务,以及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