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盛某某于2018年5月15日上午将自己九个多月的儿子用枕头捂死在床上,涉嫌故意杀人被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事情重大且难以理解,为慎重起见,故祁门县公安局特委托安徽天成司法鉴定所对被鉴定人盛某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 据祁门县公安局《讯问笔录》反映:盛某某于2018年5月15日上午将自己九个多月的儿子用枕头捂死在床上,事后惊慌害怕赶紧呼喊邻居村民帮忙,后来众人有报警的,也有叫医师急救的,然而小孩已经死亡,盛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据祁门县芦溪乡查湾村民委员会《证明》反映:盛某某于2009年随丈夫在本村居住生活,经营一家杂货店,平时身体健康,为人随和,邻里和睦,生活作风正派。 3、据黄山市看守所《关于在押人员盛某某在所表现的情况说明》反映:盛某某于2018年5月22日在黄山市看守所刑事拘留,入所第二天,情绪低落,在谈话过程中不住掩面流泪并伴有悔意和自责……每次感化教育和心理疏导暂时放松,但是很快又陷入深深的罪恶感……其生活中缺乏倾诉对象等社会支持系统,长期压抑在心底的烦恼和压力让她感受到了二胎生活的艰辛与不易……在所里平时话语不多,睡眠较差,经常做噩梦,怕自己可能会疯掉。 (二)法医学鉴定 1. 鉴定方法 按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4001-2011)《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及《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对被鉴定人进行鉴定。 2. 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盛某某由办案人员陪同步入检查室,意识清晰,仪表尚整,接触交谈被动合作,思维连贯,未发现明显的幻觉妄想,但是存有明显的抑郁情绪,交谈中多次哭泣,有消极悲观念头,称“我生二胎是男孩后,婆婆就经常讲我老公以后就有苦头吃了,姑姑也讲这样的话,婆婆待了满月后就回老家了,我一个人带小孩,经常晚上睡不好,心里面不舒服,……那天早上我洗漱好,将两桶衣服泡好,去烧稀饭,准备吃饭时,小儿子醒了,我就帮他洗好放在学步车上,我边吃饭边逗他,后来把大儿子的被子晒起来,抱着小儿子去门口玩,一会儿后他揉眼睛,我就想是要睡觉了,就抱他到床上喂奶哄他睡着了,这时候我就觉得好累,想到婆婆她们没有帮忙,还讲我生两个儿子是害我老公,过年回婆婆家婆婆也不抱,想到这些当时脑子懵了,自己的心情也讲不出来,就随手用床上的枕头捂死了小儿子(哭泣)……”问其与贵州老家亲人沟通的事情时,称“我自己嫁得远,报喜不报忧,有什么苦也不和别人讲……也没有跟老公讲过。”问其在看守所里面的情况时,称“我经常晚上睡不好,食欲也不好,经常想起发生的事,我经常想哭,就报告干部,就带我出来让我哭,干部也经常给我开导,哭过后,开导以后心情会好一点。”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也有悔过的言语,意志要求偏低下,未见智力、记忆力存有障碍,自知力不全。 3、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总分:24分。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本次鉴定检查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1、据相关材料:被鉴定人盛某某系贵州布依族女性,文化水平低,远嫁安徽落户,二胎又生男孩后,婆家的态度、行为、言语方面都有不良影响导致其出现抑郁的症状,主要表现为心情不好,睡眠障碍,消极念头,心身疲惫感等,加上自身文化水平低,有一些心情不好、睡眠不好的现象也不和其他人讲(包括其丈夫),生活中缺乏倾诉对象等社会支持系统,长期压抑在心底的烦恼和压力让她感受到了生活的艰辛与不易。结合本次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存有明显的抑郁情绪,交谈中多次哭泣,有消极悲观念头,伴有躯体疲惫感和食欲减退,意志要求偏低下,自知力不全。对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符合“抑郁状态”诊断标准。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盛某某自生二胎后渐出现情绪低落,睡眠障碍,消极念头,伴有躯体疲惫感的表现,有委屈也不与他人叙述,本次作案时想到多时积累的委屈,突感“好累”,大脑处于“懵”的状态,受疾病影响致其认知出现严重负性的、歪曲的理解,同时情绪控制也有明显的削弱,处于一种“情不自禁”的状态,一般来说作为母亲杀害亲生儿子的行为使人难以理解,但是在抑郁情绪的影响下,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明显削弱,结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总分为24分。对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评定其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盛某某鉴定诊断为“抑郁状态”。 2、被鉴定人盛某某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