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赵某甲与赵某乙家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2日17时许,赵某甲驾驶辽NLXXXX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喀左县某镇某村路段处时,与左转弯上路的赵某乙驾驶的轻便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喀左县交警大队接报警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处置,由于出警及时,证据清楚确凿,鉴定材料齐全,所以双方当事人对所承担的刑事及民事责任无异议,但对交通事故赔偿数额及赔偿方式存在分歧,故向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提出申请进行调解。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虽然事故责任比较明确,但由于大货车无保险,死者是否享受交强险限额补偿?大货车方经济条件有限,赔偿款分期付给,是否有保障?

【调解过程】

交调委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确定由三名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并立即进入调解程序。 首先确定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其次,再一次确定双方事故责任以及经济赔偿承担比例范畴。最后依据2017年辽宁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数据确定肇事方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赔偿数额。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当事人死亡赔偿纠纷,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甲存在驾驶证未经检验、无机动车交强险、违反机动车装载规定上路行驶等问题,赵某乙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转弯未让直行等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经分析,调解员认为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和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无异议,但对交通事故赔偿数额和付款方式存在很大分歧。赔偿数额相差悬殊,且死者家属要求一次性付清。虽然赵某乙已六十多岁,但在农村还可以力所能及地干点农活,是家中一个好帮手,也是老夫妻享受天伦之乐之时。由于意外发生了交通事故,家属情绪非常激动,两名女调解员另择办公室通过耐心疏导劝解平息受害家属情绪。调解中,调解员为受害者家属端来热茶,以女性特有的柔情和耐心,解释道路交通事故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分析此次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和原因,劝说受害者子女要好好孝敬母亲,努力做到勤劳致富。 之后,调解员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刻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三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和《2017年辽宁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12881元、丧葬费28574元等有关规定,当事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因主观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应当按责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死亡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调解员就大货车一方无交强险事宜,解释说机动车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一个险种,无论缴纳与否都视为缴纳,必须在交强险限额内补偿对方。 通过分析案件、以案说法,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赵某乙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总计人民币160000元整,由赵某甲承担。(二)赔偿方式:赵某甲先付给赵某乙家属130000元整,剩余30000元,于2017年10月15日前付清。(三)赵某乙家属对赵某甲的过错行为表示谅解。 10月15日,交调委对该案进行回访,双方当事人全部履行协议内容。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交通事故赔偿金额及死者是否享受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补偿的确定,由于交通事故突发受害家属情绪激动,要求赔偿金数额较大,如何转变受害者家属的思想情绪是本案能否成功的突破口。利用女同志耐心柔情的特点,运用法、理、情稳住受害者家属的情绪,为案件的成功调解打下良好的基础,是本案成功调解的重要因素之一。 交通事故调解一定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7年辽宁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交通事故调解的重要依据,而机动车交强险是国家硬性规定的一个险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机动车必须缴纳机动车交强险。不论是漏缴或者不缴纳机动车交强险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都视为有交强险,按交强险限额赔偿受害方应得的经济损失。可以说,成功化解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离不开法、理、情的合理运用,继而引导当事人依法达成和解,解决纠纷,及时消除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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