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骆某某,男,1988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2015年12月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骆某某的缓刑考验期从2015年12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2015年12月20日,骆某某到北流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3月16日上午10时许,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通知社区服刑人员骆某某立刻到司法所报告时,骆某某称其在北流市某地买猪,距离司法所有两个多小时的路程,因为正在称猪所以无法脱身立刻赶回来。经询问,他无法提供买猪的具体地址。为了进一步确认骆某某是否真的在北流市范围内买猪,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其进行视频聊天,发现他的确是在一个猪场的地方,然后再通知他打开微信位置共享功能,但是骆某某称其手机屏幕裂了无法点击位置共享。因为骆某某无法证实自己在北流市范围内,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其上午下班前(12:00)必须到司法所报告。 直到当天约19:00,骆某某才回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第二天(2018年3月17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骆某某立刻到司法所报告,调查昨天未按规定时间报告原因。骆某某又称其在北流市某地买猪,一直到当天约21:00才来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察觉骆某某的行为和言语非常可疑,立刻对其进行调查问话,并制作调查笔录。骆某某称,他把定位手机放在家中,今天一大早就前往北流市某地的猪场,因为接到司法所通知的时候已经开始称猪而且是一个人前往的,无法脱身立刻回来,只能等到称猪并装车完毕之后才回来。骆某某无法提供猪场老板的姓名和电话,只提供了介绍他去买猪的中介人的姓名和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场拨通中介人的电话,对方没有接电话。经过调查问话,骆某某始终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实其是在北流市范围内买猪。 为了进一步查证骆某某所讲的真实性,司法所工作人员于2018年3月18日早上通知骆某某要前往他买猪的猪场进行现场核查,骆某某自知其说的都是谎言,难以自圆其说,终于说出了实情。原来在2018年3月15日晚上9点左右骆某某就开始装载自养的猪前往广东省东莞市销售,3月16日凌晨3点钟到达广东省东莞市某屠宰场,中午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的时候就谎称自己在北流市买猪,并欺骗司法所工作人员说手机无法发送位置共享,于晚上7点左右才回到司法所报告。被司法所工作人员批评后,仍不知悔改,自以为已经侥幸蒙混过关,于3月16日晚上再次装载自养的猪前往广东省东莞市销售。3月17日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时又谎称自己在北流市买猪,后来他把猪销售完了才搭车回来,回到司法所的时候已经是晚上约21:00。 司法所对孟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了调查笔录,并于3月18日上午向北流市司法局提出给予孟某某警告处分的建议。3月18日上午,北流市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派人到司法所进一步核查了骆某某这次违规事实。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8年3月18日下午,司法所依法呈报《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及相关调查材料,向司法局建议提请给予骆某某治安管理处罚。北流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社区服刑人员骆某某的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材料进行了审核。 经调查核实后,查明了此次骆某某在社区矫正临时严管期间,存在违规外出的情形,违规情节严重。根据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广西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八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应当依法提请给予骆某某治安管理处罚。 2018年3月21日北流市司法局提请北流市公安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骆某某治安管理处罚,移送了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北流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接收上述材料后,转北流市公安局某派出所调查核实。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8年3月26日,北流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对骆某某此次涉嫌违犯治安行政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在确认事实基础上呈报市公安局审批。北流市公安局依法对骆某某下达了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二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骆某某被押送至北流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骆某某的治安管理处罚,使其意识到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警醒其遵纪守法,认真履行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3月21日北流市司法局向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抄送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报请市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针对骆某某受到的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北流市司法局立刻通知全市各司法所对各自管辖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并要求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写一篇思想认识,通过他们写的思想认识观察其思想动态。使每名社区服刑人员以本案例为警钟,进一步认清自己为服刑人员的身份,在以后监管过程中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树立起社区矫正执法的权威性,起到了良好的震慑效果。
【小结】
从本案例中骆某某的行为可以看出其对社区矫正执法的轻视、不当一回事,这也是很多社区服刑人员的通病。对于出现的违规行为,必须通过强有力的惩罚措施才能树立起社区矫正执法的威信,才能让社区服刑人员清醒地认识到并改正自己的错误。对于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逃避监管、撒谎等行为,一方面要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对执法案例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其思想认识;另一方面要多种监管措施并用,运用定位手机、微信位置共享功能、定位手环等有效监控设备进行日常监管,结合实地走访、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核查。多措并举,使社区矫正执法更加规范有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