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日,黄某入职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岗位为员工餐厅厨师长。2019年12月,黄某因突发动脉梗阻入院抢救并住院治疗,向公司申请于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7月30日休病假,获得公司批准。此后,黄某继续申请休病假,公司未予同意,并于2020年7月30日向黄某发出书面复工通知书,告知黄某医疗期满,要求黄某接到通知后第一个工作日回公司上班,黄某则表示“身体不行”。同年8月11日,公司向黄某发送未复工确认通知,告知其从当年8月开始暂停其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相关福利的发放。此后,该公司以黄某个人自愿离职为由到人社部门办理了劳动关系解除及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手续,解除时间为2020年8月30日。黄某在被解除劳动关系后,无任何经济收入,且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021年1月,黄某因行动不便委托其妻子向南京市江北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黄某因自身疾病未愈,无任何经济收入,且为治疗已花费大量积蓄、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考虑到黄某的特殊情况,法援中心为其开辟绿色通道,于当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江苏东银(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朱梅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受援人及其家属、认真查阅证据材料。经了解,黄某于2016年4月1日入职该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合同期限至2021年3月31日止。结合黄某的病情黄某应享有6个月医疗期,公司批准黄某的病假为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7月30日,至此,黄某6个月医疗期已满。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承办人认为,用人单位在黄某无法从事原工作岗位后未为其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便黄某无法从事原工作岗位,也无法从事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并给予相应补偿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以黄某自愿离职为由停缴社保,未履行正规的解除程序和手续,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2月2日,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此案,承办人代理受援人黄某参与庭审活动。仲裁庭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向黄某支付病假工资差额1514.44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085.4元。 因裁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与请求的数额(49500元)差距较大,承办人向受援人黄某释明如其不服裁决可起诉至法院。黄某因身体原因,不愿继续拖于诉累,表示对裁决结果较为满意,但公司方面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要求不承担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责任。 黄某收到应诉通知后再次向法援中心求助,希望原代理律师能继续代理本案。法援中心尊重受援人的意愿,指派朱梅律师继续承办。承办人认真做好应诉准备,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认为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应向黄某支付病假工资差额1514.4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00元。公司不服,于2021年11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黄某到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基于对仲裁和一审阶段承办律师工作的认可,黄某提出由原承办律师继续代理,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尊重黄某的意愿,指派朱梅律师继续办理此案。 此后,该公司向二审法院表示愿意调解,法院联系承办人征求黄某意愿。承办人综合分析本案案情,认为本案虽已进入二审程序,但尚未开庭,至二审判决或裁定还有很长时间。为避免受援人黄某继续困于纠纷之中,承办人与受援人黄某及其妻子反复沟通,同时多次联系社保部门了解失业救济待遇维护相关事宜。经不懈努力,黄某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方配合黄某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并向黄某一次性支付4万元调解款,撤回上诉。在完成失业金申领手续后,受援人黄某自2022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每月还可领取1700元的失业救济金。至此,历时一年多的劳动争议纠纷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在医疗期满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及一审阶段,承办人发表了专业的代理意见,说服仲裁庭和法庭支持受援人的请求。在二审阶段,承办人在法庭外下功夫,与二审法官、公司代理律师、社保部门及受援人进行了多达52次的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受援人合法权益最大化,达到了良好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