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自诉:某年07月26日17时许,被鉴定人刘某某在高邑县某小区家中,被他人抓伤、咬伤右前臂,后被家属拉至高邑县医院治疗。
【鉴定过程】
根据SF/Z JD 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刘某某进行检验。 临床查体:被鉴定人步入检查室,神清语利,查体合作。头颅五官无畸形,瞳孔正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神志清晰,左上臂内侧可见2cm×1cm、0.5 cm皮肤挫伤,青紫,稍肿胀;右前臂可见2cm×1.5cm咬痕及0.5 cm皮肤破损,稍触痛;余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对于咬伤是指人或动物的上下颌牙齿咬合所致的损伤,在攻击和防御时候均能形成。由于人体牙弓形态、牙的排列和疏密不同,加之牙有修复、脱落等变化的影响,所以牙的咬痕居有良好的个体识别特征。 本例刘某某于某年7月20日因被他人抓伤、咬伤致伤后入院治疗。结合医院病历查体情况:患者右前臂有咬伤痕迹,表面有渗血,少许渗液,右侧肩部有挫伤,表面青紫渗血。医院初步诊断:1、脑震荡;2、右前臂咬伤;3、双上肢挫伤;经现场查体,被鉴定人刘某某右前臂可见对称的椭圆形的咬痕,表皮剥落,有显著的咬伤特征。综上所述,该人体损伤情形为咬伤后至皮肤破损。
【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4.轻微伤 c)咬伤致皮肤破损之条款,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