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男,17岁。于2020年7月7日因与他人发生争吵,被拳击伤右眼,伤后即右眼疼痛、视物不清,急到铁煤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情况:右眼视力4.1,左眼视力5.0,右眼睑高度肿胀、淤青,结膜下出血,瞳孔4.0×4.0mm,对光反射迟钝,视网膜反光强,眼压15mmHg。伤后1个月开始至现在感觉有时视物重影,右眼视力0.5。受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李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过程】
鉴定日期:2020年11月15日 鉴定地点:辽宁济达法医司法鉴定所 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检查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 0103003-2011)、《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JD 0103004-2016)、《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规范》(SF/ZJD 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法医临床学检查:一般状态良好,查体合作。右眼视力:0.6,矫正视力:0.8,左眼视力1.0,双眼睑无下垂、无肿胀,双侧瞳孔直径3.0×3.0mm,对光反射(+)。双眼第一眼位正,右眼向左运动略受限,余各方向无受限,红绿玻片检查:双眼向左运动可引出复像。 阅片所见:2020年7月8日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眼眶三维CT片20070815141号示:右侧眶内壁骨折,塌陷移位,眶内容物疝入筛窦,鼻骨骨折。 2020年12月8日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同视机检查结果:右上+1°,左上+2°,右+1°,正中+2°,左+2°,右下+2°,左下+2°。 2020年12月8日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Hess屏检查结果:右眼图形缩小,内直肌运动不足。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结合法医临床检查综合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右眼遭受拳击伤,右眼睑青紫肿胀,瞳孔略大,视网膜浮肿,眼眶CT片提示,右眼眶内壁骨折,断端塌陷移位,眶内容物疝入筛窦,符合新鲜钝力伤临床特征,诊断成立。眼内壁骨质薄弱,眶部钝力作用下极易造成骨折,本例骨折碎片塌陷移位,眼直肌疝入骨折区,造成组织嵌夹、损伤,致使内直肌麻痹,Hess屏检查提示:右眼内直肌运动不足,符合眼内肌麻痹的病理特征,红绿玻片检查,向左注视可引发复视,综合分析右眼拳击伤与右眼复视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2头面部损伤,10)复视或者斜视,符合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双眼复视,符合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