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72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宜城市。1995年10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1月被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13年6月26日止。2012年1月25日,王某某到宜城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针对其实际需要,依法依政策对其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司法所接收王某某后,工作人员通过谈话了解到王某某入狱前学过电焊工,现在也有继续学习电焊技术的意愿,希望可以帮助家里减轻困难,也能自食其力。司法所及时将情况报告到市矫正局,宜城市矫正局积极与宜城市职业技术学校沟通,对其免费开展职业技术培训,为其顺利就业创造条件。 (二)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培训结束后,王某某经考试取得电气焊工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矫正局会同劳动就业部门向王某某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并指导其在一家企业就业,解决了王某某的就业问题。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实际,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王某某回来后就一直没有落户。通过了解,得知王某某入狱前在当地某国营林场做临时工,通过购买方式由农业户口转入非农业户口,王某某的户口已从原居住地迁出,而转成非农业户口后所挂的单位又找不到其相关的档案,导致王某某没地方落户。针对这一情况,矫正局的工作人员及时与当地镇政府和当地派出所沟通,最后将王某某落户到当地镇街道,并协调为其办理了养老和医疗保险。 (四)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王某某入狱多年,其父母年迈已无劳动能力,一家生活全靠王某某的儿子支撑,生活比较困难。鉴于其生活困难,司法所协调地方政府为王某某的父母办了低保。由于王某某家的住房已年久失修,工作人员又协调各部门为王某某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在王某某原宅基地上建房,解决了王某某的住房问题。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王某某的情况,司法所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矫正小组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帮助其克服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同时增强其法制观念,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使王某某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情况 通过社会组织、慈善救助等多种渠道,适当对其家庭进行经济帮助,在经济救助的同时考虑到其敏感的性格,注意维护其自尊,引导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培养其懂得感恩,回报社会。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矫正局邀请了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社会工作者对其开展谈话和心理矫治,扭转其自卑、不自信等情绪,克服其自暴自弃等不良心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王某某心理稳定、乐观向上,能认真遵守日常管理规定的要求,按时汇报,从最初对社区矫正抵触、个人生活悲观,到目前每次打电话都能和工作人员主动聊家常,说想法。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开始懂得关心他人,关心社会,走出了封闭的自我。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中,假释人员数年与社会隔离容易产生疏离感、不适应,司法所充分发挥单位、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日常监管、教育引导的同时,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支持引导就业,帮助其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