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许某某来到本处咨询时称,张某奔欠许某某相关款项,但张某奔书写欠条时以张奔署名,与实际户籍信息不符。许某某发现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濮城镇分部会计巩某某是张某奔支付宝账户好友,巩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中显示张某奔的支付宝账户昵称为:张奔。为保留证据并且在法庭出示方便,律师建议其到公证处申请保全一下证据。公证员认为许某某作为债权人,有权利申请保全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但证据却是第三人掌握,许某某作为保全证据的申请人保全别人的支付宝账户,可能会因为登录权限等造成被公证保全的证据在法庭使用时的瑕疵。公证员建议:1、案件的第三人巩某某可以作为证人身份当庭提供证言,更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既然已经聘请了律师代理案件,也可以律师的身份去调查证人,同时也可以在调查过程中采取录像等方式,相对全面的固定证据。 许某某随后和代理律师沟通后,采纳了公证员提出的第二个建议,由代理律师刘某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处正式提出对调查取证行为保全证据的申请。 公证机构通过咨询、审查等,与当事人进行交流,就其对事实的描述进行分析,厘清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告知当事人权利与义务,适时普法;还能够平等保护各社会成员,不把权利受损者轻易推出公证之门,保护其合法的法律权益,是公证员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体现了公证行业的价值。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濮意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xx,系河南银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刘某某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向本处申请时称,在许某某与张某奔欠款纠纷一案中刘某某因为案件需要,发现张某奔书写欠条时以张奔署名,后发现郑州市XX货运服务有限公司XX镇分部会计巩某某是张x奔支付宝账户好友,巩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中显示张某奔的支付宝账户昵称为张奔。为保留证据,现申请对调查行为作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在本公证员与公证工作人员王某某的监督下,申请人刘某某和朱某某(实习律师)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下午十七时二十七分,在本公证处会议室对一起来到本处的巩某某进行调查,由刘某某对巩某某询问,由朱某某对调查的全过程录像,刘某某制作调查笔录一份共4页。调查期间,经刘某某要求,由巩某某对其支付宝账户中的好友“张奔”的信息和巩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信息用手机截图功能截取图片2张,原始截图存放在巩某某手机内。 本公证员制作了《工作记录》,公证人员姬XX、王某某及在场人员刘某某、朱某某、巩某某在《工作记录》上签名。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调查笔录》影印件(一份共4页)与原件相符且与现场调查情况一致;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图片打印件2张与现场截图的图片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影印件(一份共1页)与原件相符。 附件:《调查笔录》影印件一份共4页;巩xx支付宝账户截图打印件2张;《工作记录》影印件一份共1页。 河南省濮阳市中意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