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公证继承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近日,一名当事人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人员从当事人的叙述中了解到,其叔叔一生坎坷,无儿无女,是村里的五保户,生前的生活起居,就靠侄子这唯一的亲人照顾。叔叔去世,一直在尽扶养义务的侄子在料理后事时,意外发现叔叔留下一笔1万余元的存款。但因不知道取款密码,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存款户主去世要凭继承权公证书才能领取。 然而侄子并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以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上述遗产,公证处无法为其办理继承权公证。 这笔存款就真的取不出来了吗? 针对当事人的情况,公证处决定先派公证人员向村委会及多位村民核实叔叔的婚姻、生育等情况,得知侄子所述完全属实,叔叔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其死亡。也确定当事人的叔叔生前没有与村委会签订抚养协议,村委会也表示放弃接受上述遗产,也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公证员又通过查询中国公证协会的公证遗嘱平台,当事人的叔叔无公证遗嘱记录。 通过调查核实,公证员认为当事人对其叔叔尽了生养死葬的主要义务,按照《继承法》中“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因此将叔叔的上述遗产给其侄子作为补偿是合适的。 因当事人不是法定继承人,故不能以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上述遗产,公证员为当事人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中,公证员对该案涉及的相关事实进行了详细陈述,并引用法律条款对事实进行了精准分析,最终提出了“死者的上述遗产应由当事人领取”的法律意见。 在法律意见书的支持下,经与存款银行充分沟通,银行同意采用公证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将存款支付给了当事人,一桩继承难题终于得到了解决。

【公证书格式】

法律意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死者: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法律意见书(领取存款) 申请人甲为领取死者乙的遗产(银行存款),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办承诺书公证并向本处申请出具法律意见书,申请人提供以下主要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XX县公安局出具的注销证明。 三、XX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四、存款查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死者乙的遗产的权利证明和其他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向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和审查,对申请人申办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就申请人提供的死者乙生前的婚姻状况、法定继承人等情况,本处进行了调查核实。本处登录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查询平台对死者乙生前有无公证遗嘱记录进行了查询。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乙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 二、乙生前未婚无子女;乙的父母、哥哥、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三、申请人甲是乙的侄子,申请领取死者乙的遗产为乙生前个人所有的银行存款,存于中国XX银行【账户:XXXX】的存款:XXXXX元XX角XX分及利息。 四、据申请人称死者生前对上述存款未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处分。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本处经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查询未发现死者有公证遗嘱备案记录。 五、乙生前系“农村五保户”。乙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XX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表示放弃接受死亡上述遗产。并认可申请人甲对死者乙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由甲承担了乙的医疗和丧葬等费用,同意由甲领取死者乙的上述存款。 六、现申请人甲主张领取死者乙的上述遗产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存款为死者乙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死者乙的遗产应先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由于乙生前未婚无子女,死者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即死者乙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上述遗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死者乙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共同继承,因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乙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XX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放弃接受该遗产,并同意由申请人领取该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另据XX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证明死者乙死后的丧葬事宜由申请人甲承担,现甲在我处承诺愿意领取该遗产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死者乙的上述遗产应由申请人甲领取。 注:本法律意见书仅限用于领取死者乙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十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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