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曲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曲某,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淮海中路。2011年10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013年6月30日转监至新疆兵团第八师新安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25日,新疆兵团第八师新安监狱四监区组织监区全体民警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曲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曲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曲某在考核期内,能够做到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良,在劳动生产上,能吃苦耐劳,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2016年上半年、2016年下半年、2017年上半年、2017年下半年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被评为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属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曲某在监区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表示会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但根据家庭经济条件无法一次性履行完毕,本次先行缴纳一万元。 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全体民警一致认为罪犯曲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曲某提请减刑,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含罪犯小组评议、鉴定、旁证材料、百分表、奖励审批表)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曲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曲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曲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八师检察院驻新安监狱检察室作出“罪犯曲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曲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曲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曲某减刑9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减刑案卷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曲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对执行机关新安监狱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法裁定罪犯曲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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