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监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73年7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2015年5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 王某单身,社会关系简单,近亲属只有一个姐姐。学历低,具备木工技能,比较勤劳老实,性格直率,但自我约束性不强、比较散漫。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 王某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王某在工厂宿舍与工友打牌发生争执后双方打斗,王某持水果刀将其他工友捅伤,构成犯罪。庭审前,王某亲属与受害人自行调解达成协议,取得书面谅解。庭审中王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通过谈话,司法所判断王某比较老实,对社区矫正表示接受和服从。通过走访其姐和村委会了解到,王某会木工技艺,比较勤劳,但自我约束性不强,文化水平低,不懂法,情商不高。综合以上情况,司法所结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制定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重点涉及加强法律教育、帮忙介绍工作、引导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措施。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王某自身情况,司法所从与其关系最密切、最贴近其生活、最能了解掌握情况的角度考虑,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所长为组长,村支部书记、其姐等为成员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矫正过程中,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紧密联系,充分发挥村支部书记对村情、村务等信息的熟悉掌握和其姐对他的亲情关怀的作用,为王某建构健康的社会关系网络,以正能量影响王某的思想和行为。在矫正小组协助下,通过定期报告与不定期走访核查等方式,司法所积极采取疏导不良情绪、帮助介绍工作信息等相应措施鼓励增强其生活信心。 (三)要求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定期报告情况 矫正中,司法所要求王某每月当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学习劳动等情况,若发生影响工作、生活、家庭变化的事件,接触不利矫正的人员等情况随时报告,在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及时报告。矫正期间,王某能够遵守规定,生活平稳,没有发生重大事项。 2016年1月始,司法所严格落实“一日化”教育制度,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每月至少参加不少于一天的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结束时每名社区服刑人员要写一篇思想汇报。王某基本能够按照规定每月参加“一日化”管理。首先,组织社区服刑人员一起进行队列训练,学习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强化其身份意识和服从意识。其次,组织社区服刑人员一起参加法治、道德集中教育或者心理疏导,到劳动基地、所在地养老院、公园等地进行公益劳动。司法所建立台账,进行拍照等影像资料留存,做到全程留痕。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综合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基本情况、日常表现、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和观点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管理等级为普通管理。建立相关考核奖励机制,每季度、年度进行阶段性评价和考核,据其表现,公开进行表扬或批评,采取针对性的矫治措施,调整管理类别。2016年第四季度,王某因报告不及时和销假不及时等违反规定行为,司法所对其作出训诫,同时调整其为严格管理。通过加强教育和管理,王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和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之后表现较好,2017年始为其调整为宽松管理。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依法接收入矫时,为王某佩戴了定位监管手机和手环,要求其遵循使用说明,在规定范围内活动、保持信号良好,保持定位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并督促其爱护保养。王某基本能够遵守规定,正常使用和报告设备问题,没有私自外出、越界等违规行为。此外,司法所利用微信功能辅助对王某的日常管理,通过微信位置共享功能与照片印证了解王某活动轨迹,监督其日常表现,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其表现在群里通报表扬或批评。同时通过在群内发布法律法规常识、《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请销假制度等,促使其在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帮助其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王某能够根据要求学习相关内容并遵守相关规定。 (六)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所住社区、单位等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通过电话沟通,查看定位轨迹,定期走访与不定期地入户,深入王某工作场所与其面谈,与矫正小组成员谈话等正面与侧面相结合的方式,了解其生活情况、心理状态、行为轨迹,核查了解情况。王某基本一直在本县内活动,平时在县内做一些木工活计或到工地打零工,家里没发生重大变化,生活比较平稳,与王某报告情况基本吻合。王某积极改造,积极谋生,参与社会活动,初步建构起健康的社会关系网,获得了村民的肯定。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XXX外出审批情况 社区矫正期间王某没有请假外出过。 (八)对社区服刑人员XXX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情况(警告、治安管理处罚) 社区矫正期间王某未违反监督管理受到处罚。 (九)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有脱离监管行为的查找情况 2017年6月21日,司法所组织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王某未按要求参加。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刻拨打其手机号码,但无法接通,在微信群中通知亦没有回复。通过矫正小组成员了解到,前几天王某去工地干活了,但不知道具体是哪个工地。司法所长迅速将情况报吿突泉县司法局。22日早,县司法局组织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大队干警寻找,经多番询问打听,于当日上午在县内一处工地找到了王某。调查了解得知,王某记错活动日期,且在干活时不慎将手机摔坏,尚未来得及报告和维修,导致其未能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活动。根据以往表现和此次情况,矫正大队干警、司法所所长对王某进行了教育训诫。王某表示以后一定上心,密切注意司法所通知和要求,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之后,工作人员帮助其查看、维修手机,重新佩戴升级了定位手机、手环。 (十)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为保证规范执法,确保各项社区矫正工作有效落实,司法所经常通过实地调查、工作督查、抽查等方式落实对王某的监督管理。此外,司法局定期与县检察院联合检查司法所日常管理情况,加强社区矫正规范化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王某接受矫正以来,对法律法规等有了更多的了解,法律意识得以增强,能够认识到自身犯罪这一事实,认罪悔罪,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自发生短期失联后,王某更关注司法所的各项通知和要求,更积极主动配合监管,按时、积极报告,发现定位手机手环发生报警次数较多能够主动到司法局汇报并寻求解决方法。能够依靠木工手艺积极谋生,获得了亲属、村民的肯定。

【小结(或反思)】

所谓“知之不难,行之不易”,能否完成任务,达成目标的关键“不是你有多少好点子,而是你的好点子做了多少。”通过实施监督管理,能够发现教育管理背后更隐蔽的问题,发现更深层次的原因,进而采取相应措施,能使矫正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引导、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通过考验期,成为“合格品”融入社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