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与高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丁某某在某村河南岸经营砖厂。2017年8月4日,岫岩县受台风影响,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其经营的砖厂也没能幸免,被洪水冲得一片狼藉,几年的辛苦努力付诸东流。砖厂堆放的数万块成品水泥砖也被洪水淤泥淹没,其中有1万余块、价值2万余元的水泥砖,被冲到了下游高某某租种的花生地里,导致田地严重受损。丁某某找到高某某,表示水泥砖归其所有,要求将水泥砖拉走。但是高某某认为这些水泥砖损坏了他的田地,需给予赔偿,不然就拿田地里的水泥砖当赔偿。双方就水泥砖归属产生口角,丁某某怕吃亏,打电话从砖厂叫来五、六个人,为他壮胆,高某某家人看到对方来了这么多人,也喊来亲戚朋友,一群人互相骂了起来,并且开始推推搡搡。这时得到消息的鞍山市岫岩县某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主任赶到了现场,冲到争执双方中间,大声喊道:“我是某调委会主任,是来给你们解决问题的,请大家平息火气,我会尽全力给你们解决此事,不要冲动酿成严重后果,请大家相信我,一定会给你们圆满的结果”。冲动的人群中有很多人认识调委会主任,对他的能力也非常认可,紧张的氛围因而逐渐平息下来,双方七嘴八舌向调委会主任诉说自己的理由,让他一定要为自己做主。由于调委会的及时介入,在危急时刻把激愤的双方分开,阻止了一场可能发生的群体性械斗。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均因洪灾遭受财产损失,迫切地想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一方想拿回冲到他人田地里的水泥砖,另一方要求给予相应赔偿。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高度重视,一方面,立即到现场查看灾情,上报党委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米面油等生活救助品发放,安抚受灾人员情绪。另一方面,因本案当事人户籍地在外乡镇,均在某办事处租用土地经营。经调委会研究,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优秀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本案系洪灾引发的漂流物归还纠纷,当事人高某某及其家属认为自己在本次洪灾中损失惨重,既然是洪水将水泥砖冲到了他家地里,对地里种的花生造成了损失,他将地里部分水泥砖收拾在一起,也付出了大量的工时,水泥砖理应归他所有。当事人丁某某认为高某某花生地的损失是洪灾造成的,与自己无任何关系,自己砖厂的水泥砖虽被洪水冲到他家地里,但是仍应归自己所有,高某某应该立即归还,双方分歧较大。 情况调查清楚后,调解人员认真研讨分析,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及双方的态度,同时考虑到正值8.4洪水受灾期间,政府查灾、群众抗灾自救的关键时期,必须严肃认真地调处好该案件,如调处不当将对抗灾自救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因为双方各执一词,态度强硬,调委会认为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因而决定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 调委会主任先找到了丁某某,对砖厂的受灾损失表示同情,安抚丁某某的情绪。并对他说:“虽然你的水泥砖是因不可抗力被冲走的,按法律规定水泥砖的权属是你的,但是你的水泥砖毕竟对高某某的花生地造成了损失,同时高某某又花费了工时将部分水泥砖收拾在一起,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否则你想将砖无偿拉走,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丁某某沉思片刻,觉得调委会主任说的很有道理,但是丁某某认为毕竟砖是自己的,是被洪水冲走的,不是自己故意造成的,因此觉得补偿金额不能过大。调委会主任让丁某某再思考下补偿金额,然后又来到了高某某家做调解工作。高某某见到调委会主任激动地说,“这次洪灾我十多亩花生地都受到了重大灾情,砖块到处都是,损失很大,同时我用了两三天的时间收拾这两千多块砖,也费了很多力气,我要求收拾的这些砖归我所有,出售后所得钱款抵顶我的损失,剩下的砖让他立即清走,否则都是我的。”调委会主任对高某某说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你这样要求已经触犯了法律,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你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要求是错误的,你土地遭受的灾情我们会及时上报政府,国家和政府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你救助。” 最后,在调解员以案说法、耐心细致的工作下,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由当事人丁某某在三日内将被冲到当事人高某某地里的水泥砖自行清理并搬走,所产生的费用由丁某某自行承担。同时丁某某给予高某某500元作为工时费补偿。当事人高某某家的花生地受灾情况,上报至政府,由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救助。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于群众遭受洪灾后,想迫切挽回经济损失的心理,和双方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度不够。某办事处调委会及时调处,防止了矛盾的进一步升级,排除了对抗洪救灾工作产生的不利影响。 洪水无情人有情,无论遭受怎样的自然灾害,党和政府都会积极的救助受灾群众。受灾群众在抗洪救灾的过程中,遇到任何矛盾纠纷都应该依法依理解决。成功化解案件离不开法、理、情的合理运用。这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迫切挽回损失的心态可以理解,但唯有以合法合理途径解决纠纷,才能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某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案件的及时有效化解,对辖区受灾期间的社会稳定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得到了党委政府的高度认可。百姓通过该案件知道了在受灾期间他人的漂流物应当归还,如自行处理会触犯法律并受到制裁,规范了群众抗灾自救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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